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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执13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超群、陈艳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超群,陈艳华,彭二安,赵春志,刘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3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宋家塘街道办事处金龙大道585号。法定代表人唐志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沈超群,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黑田铺乡黄桥村。被执行人:陈艳华,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沈超群之妻。被执行人:彭二安,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流泽镇流泽居委会1组。被执行人:赵春志,男,195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黑田铺乡上心村。被执行人:刘淑军,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赵春志之妻。本院依申请对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521民初339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超群、陈艳华、彭二安、赵春志、刘淑军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13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平审 判 员  彭 卓审 判 员  幸良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