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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泸州卓越运输有限公司、汪强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卓越运输有限公司,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125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卓越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云龙镇组织机构代码66537199-X。法定代表人:刘勇,经理。被执行人汪强,男,生于1986年10月1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申请执行人泸州卓越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强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泸泸民初字第265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强立即支付申请人泸州卓越运输有限公司管理费1600元、并承担违约金6000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汪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汪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习水县支行62×××93账号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汪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习水县支行62×××93账号的存款人民币7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启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金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