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尤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尤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民初1683号原告:李某,女,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尤某1,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李某与被告尤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尤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尤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尤某1每月应当支付抚养费3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经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并于2010年1月22日生育一男取名为尤某2,××××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开始暴露出其酗酒、赌博等种种不良习惯,甚至殴打原告,对家庭也不管不问,未能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双方已经于2015年9月10日开始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此,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婚姻登记档案,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户口簿,证明尤某2于2010年1月22日出生。被告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并一直生活在一起;2.婚生子尤某2一直由双方共同抚养;3.被告因从事业务员工作需要经常在外出差,而非原告所诉对家庭不管不顾。综上请求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认识后经过交往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10年1月22日生育一男取名为尤某2,××××年××月××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原告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的问题,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也不同意离婚,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本院不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以互相宽容的心态处理家庭矛盾、共同维护家庭和睦。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尤某1离婚。本案受理费2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安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燕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