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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7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张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强,张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7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建强,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16日,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鱼河镇鱼河村梁渠,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张建峰,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20日,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开发区桃园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李建强与被执行人张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59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建强于2017年3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0万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2020元、申请执行费299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建峰在银行有固定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张建峰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划拨被执行人张建峰的银行存款(具体钱数见协助通知书)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账号内(开户行:招商银行榆林分行营业部账号:912900041710303)。三、冻结被执行人张建峰在银行账户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虎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