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1258福星(苏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吴韵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星(苏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吴韵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258号申请执行人:福星(苏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诚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被执行人:苏州吴韵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利明。申请执行人福星(苏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吴韵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926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吴韵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吴韵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2.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志伟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