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执异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玲与上海苏银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玲,上海苏银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异27号申请执行人:李玲。被执行人:上海苏银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责人:张建荣。在本院执行李玲与上海苏银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玲申请追加上海苏银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李玲的申请,李玲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追加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李玲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审 判 长 高 航人民陪审员 戴汉武人民陪审员 周美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