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4执5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归农与罗会明、欧政菊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粟归农,罗会明,欧政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4执5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粟归农,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侗族,农民,住三穗县八弓镇泥山村。被执行人:罗会明,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穗县八弓镇响洞村。被执行人:欧政菊,女,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穗县八弓镇响洞村。本院受理执行申请人归农与被执行人罗会明、欧政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会明拒不履行向粟归农支付标的款16620元的义务。本院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罗会明之妻欧政菊为被执行人,冻结、扣划了欧政菊在银行的存款16857元,用以履行本案义务,现已履行完毕,即支付了申请执行人标的款人民币16620元,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88元、执行费14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2624执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胜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木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