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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7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赵金柱与合肥嘉汇置业有限公司、合肥臣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柱,合肥嘉汇置业有限公司,合肥臣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7523号原告:赵金柱,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王君茹,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松,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合肥嘉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李煜。被告:合肥臣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法定代表人:贺寅宇。本院受理的原告赵金柱诉被告合肥嘉汇置业有限��司、合肥臣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金柱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金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金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赵金柱负担。审 判 长  童 辉代理审判员  漆梦圆代理审判员  杨友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