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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燕与朱艳秋、王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朱艳秋,王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03民初427号原告:王燕,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艳秋,女,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王洲,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濉溪县。原告王燕与被告朱艳秋、王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被告朱艳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朱艳秋、王洲立即偿还王燕借款本金50万元,并自2015年4月3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本息付清为止(至2017年1月2日,拖欠利息15.75万元,本息合计65.75万元);如不能偿还借款本息,王燕有权对抵押的位于濉溪县**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濉私房××号)行使抵押权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诉讼费、律师代理费5000元等主张债权费用由朱艳秋、王洲承担。事实和理由:朱艳秋、王洲经人介绍向王燕借款共计50万元,其中,2014年1月25日借款30万元,2014年8月28日借款20万元,朱艳秋出具两份借条,借条均载明:月息1.5%,按季付息。为了使出借资金更有保障,2015年11月3日,双方就50万元借款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期12个月,月利率1.5%。按三个月付息一次,到期本息一次性付清。朱艳秋、王洲以其坐落于濉溪县**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濉私房××号)为本案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担保范围为,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律师费用。综上,王燕与朱艳秋借款事实清楚,朱艳秋与王洲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并承担王燕主张债权的费用。为此,起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朱艳秋当庭对借款事实表示认可,并辩称其于2015年第一季度支付利息后又支付了5000元利息。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5日、8月28日,朱艳���分别向王燕借款30万元、20万元,王燕支付借款后,朱艳秋分别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了借款数额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另载明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按季付息。2015年11月3日,王燕(借款人)与朱艳秋(贷款人)就上述两笔借款再次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3日至2016年11月2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每三个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借款人不依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贷款人可采取必要的途径或方式追索,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朱艳秋以其名下所有的安徽省濉溪县**房屋(产权证号:濉私房××号)为借款进行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15年11月6日,上述抵押办理了登记,登记的债权数额为50万元。后王燕正常支付利息至2015年4月2日,2015年4月3日后仅支付了5000元利息,致纠纷发生。王燕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另查明,王洲与朱艳秋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0年5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上述事实,有王燕提交的借条、银行流水单、借款合同、他项权证书、律师代理费发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王燕对朱艳秋辩称的5000元利息予以认可,本院对该事实亦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朱艳秋向王燕借款,王燕已经支付了借款,双方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朱艳秋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及时还本付息,现王燕按照约定请求其清偿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朱艳秋与王洲系夫妻关系,朱艳秋所负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王燕请求王洲对上述债务���朱艳秋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请求的借款利息。因双方约定借期内的利息而未约定逾期利息,故王燕按照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在借款时,朱艳秋以其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现朱艳秋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王燕有权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并就处置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艳秋、王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燕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3日起按照月利率1.5%支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已支付的5000元利息应从中予以扣减),并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二、如被告朱艳秋、王洲未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原告王燕有权对朱艳秋提供抵押的安徽省濉溪县**房屋(产权证号:濉私房××号)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约定的范围和债权数额内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7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187.5元,由被告朱艳秋、王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书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永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