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02执3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邹德芬申请执行德宏宏利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德芬,德宏宏利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2执3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邹德芬。被执行人德宏宏利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邹德芬申请执行德宏宏利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9日据已生效的(2015)瑞民二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2016)云31民终117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61407.00元、执行费2321.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德宏宏利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2017年4月13日,被执行人德宏宏利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主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161407.00元,执行费2321.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德宏宏利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芒市目瑙纵歌分理处、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人民币163728.00元予以解除冻结。二、终结(2015)瑞民二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2016)云31民终117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根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