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1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翟某某。本院在执行张某某诉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70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7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