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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民初3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智、刘玉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智,刘玉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3578号申请人:郭智,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畅,天津普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玉来,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智诉被告刘玉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玉来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文静里53门401-405跃501-505号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玉来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文静里53门401-405跃501-505号房屋,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4月日至2020年4月日。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开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雪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