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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6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金虎与金顺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虎,金顺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6执101号申请执行人:金虎,男,住和龙市。被执行人:金顺花,女,户籍地和龙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虎与被执行人金顺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明哲审判员  刘希武审判员  马东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珍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