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2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岳强与王志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强,王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463号申请执行人岳强,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图们市。被执行人王志明,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沈阳铁路局职工,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岳强申请执行王志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9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岳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王志明工资账户,现未到解冻期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岳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王志明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史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雪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