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执9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俞太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俞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9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俞太平,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俞太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俞太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俞太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2017年4月5日以(2016)皖0223执94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俞太平名下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南陵县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俞太平名下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许镇街道利民路8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方 进审判员 季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