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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19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福苟与黄文平、黄玮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苟,黄文平,黄玮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7民初19783号原告:陈福苟,男,1971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华,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平,男,1984年7月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被告:黄玮,女,1989年4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原告陈福苟诉被告黄文平、黄玮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黄文平、黄玮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文平、黄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福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对(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6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上海融乔实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因原告与上海融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乔公司”)存在加工合同纠纷,2015年7月29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案号:(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643号,以下简称“1643号案件”】,判令融乔公司偿付原告20万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承担诉讼费2,348元。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执行,但至今未能执行到任何财产。被告黄文平、黄玮系融乔公司股东,融乔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黄文平认缴出资40万元,实缴出资8万元,黄玮认缴出资10万元,实缴出资2万元。根据融乔公司章程约定,黄文平和黄玮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出资,但黄文平和黄玮至今未缴足。2016年12月23日,融乔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黄文平和黄玮未及时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账册等灭失,无法清算,故两被告应对1643号判决中确定的融乔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1643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应的执行裁定书、融乔公司工商登记材料等证据。被告黄文平、黄玮均未发表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鉴于两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本案中,融乔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故作为融乔公司的股东的两被告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两被告至今未进行清算,且又下落不明,融乔公司的财产、账册等亦不知所踪,故两被告怠于清算的行为会导致公司财产的贬值、流失或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因此,两被告应当对融乔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其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文平、黄玮对(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64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上海融乔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福苟清偿。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4,895元,由被告黄文平、黄玮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 慧审 判 员  虞增鑫人民陪审员  黄坤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