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3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过涤波、吴秀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过涤波,吴秀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3944号申请执行人:过涤波,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吴秀锋,男,199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过涤波与被执行人吴秀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涤波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秀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阶段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裘海燕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欢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