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执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3-04

案件名称

尚庆辉、山东郯子观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庆辉,山东郯子观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1203号申请执行人:尚庆辉,男,197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山东郯子观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聚才路交汇中原国际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杨辉,总经理。本案在执行尚庆辉与被执行人山东郯子观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和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7238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进审判员 刘建法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德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