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贾正选与钞云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正选,钞云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679号原告:贾正选,男,汉族,生于1951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钞云杰,男,汉族,生于1983年6月28日,住河南省新野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址:南阳市独山大道与张衡路交叉口角茹楼村委办公楼。负责人:刘冰,任该公司经理。原告贾正选与被告钞云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贾正选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正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户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正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贾正选负担。审判员 冯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