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1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绥芬河支行与被告芦凤琴、许广来、赵野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绥芬河支行,芦凤琴,许广来,赵野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39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绥芬河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负责人:罗惠,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涛,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绥芬河市绥芬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芦凤琴,女,194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林口县。被告:许广来,男,1950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林口县。被告:赵野蓬,男,200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林口县第三小学学生,住黑龙江省林口县。法定代理人:赵朋甡,男,林口县亚河乡人民政府干部,住黑龙江省林口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绥芬河支行与被告芦凤琴、许广来、赵野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诉称,判令三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28431.94元、利息12849.01元、罚息3906.02元、复利1356.59元,2017年2月22日之后的利息给付至本金清偿时止。许颜霞是被告芦凤琴、许广来女儿,是被告赵野蓬的母亲。2015年8月21日,许颜霞在原告处办理个人信用贷款,金额150000元,期限36个月,月利率1.1%,还款日为每月的21日。许颜霞去世后,三被告依法继承了许颜霞的遗产,三被告应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许颜霞所负的债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立案案由虽然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但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清偿义务是根据三被告继承了许颜霞的遗产,本案的案由应为被告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基于被告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三被告住所地均为林口县,本案应移送至林口县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林口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庄长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飞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