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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4刑初17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江苏省滨海县,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12日被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6月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控:从2013年2月份至2013年7月份,被告人朱某在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高栏港粤裕丰钢铁厂对面小卖部内,以与被害人佟某、蔡某合作承包工程需要投入资金、借款支付工人工资、赊账等理由向佟某、蔡某套取款项共计人民币五、六万元。之后,被告人朱某在佟某多次催促还款的情况下,为了取得佟某的信任和拖延还款,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让人伪造了一份房屋所有权人为朱某的虚假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将该产权证书交给佟某。2013年7月底,被告人朱某在未归还佟某欠款的情况下,离开珠海,至今未归还该笔款项。经滨海县房地产管理所查询,被告人朱某交给佟某的(滨海)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在该所无记录,被告人朱某在该所也无房产登记记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无视国法,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朱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某在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内,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信息、虚构的房屋坐落地址给他人,并支付人民币900元,请他人办理了一份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字号为(滨海)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人朱某,登记时间为2007年8月9日,登记机构为滨海县人民政府,填发单位为��海县房地产登记中心。被告人朱某将该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与其有债务纠纷的佟某、蔡某。经滨海县房地产管理所查询,被告人朱某在该所没有房产登记记录,其交给佟某、蔡某的(滨海)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在该所无记录;另滨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证实,滨海县机构沿革以来从未成立过“滨海县房地产登记中心”这一机构。另查明,2013年12月份,佟某报案,并将涉案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提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被告人朱某网上追逃,2016年6月7日,被告人朱某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七天连锁酒店被公安人员抓获。再查明,被告人朱某因犯拐卖人口罪,于1990年8月被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11月25日被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12日被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1月25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撤销/删除表、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产权信息查询、《证明》、伪造的(滨海)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关于指控罪名,被告人朱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朱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提请本院处理的伪造的(滨海)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系本案物证,随卷佐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文艳人民陪审员  张水金人民陪审员  陈颖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逸翩谢吉常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确定根据】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