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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民终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邢本琴与王瑞霞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本琴,王瑞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民终3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本琴,女,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额尔登布拉格苏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瑞霞,女,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额尔登布拉格苏木。上诉人邢本琴因与被上诉人王瑞霞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16)内0823民初3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邢本琴,被上诉人王瑞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邢本琴与王瑞霞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邢本琴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邢本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本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邢本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毛爱萍审判员  罗一民审判员  王瑞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东子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