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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辖终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杨雷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杨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3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1201室。法定代表人:陈迪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雷,男,198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125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中确认该案为劳务合同纠纷,而劳务应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的一个部分。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以上规定,自2015年2月4日以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作为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海英审判员  张国庆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梦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