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执9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秀珍与被执行人刘住涛、成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珍,刘住涛,成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9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秀珍,女,195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代理人:李丹,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住涛,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执行人:成婧,女,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东宁市煤炭局职工,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代理人:刘住涛,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珍与被执行人刘住涛、成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024执95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迟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