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执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易建国与被执行人文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建国,文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易建国,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文理,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易建国与被执行人文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文理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易建国借款本息合计372000.00元,负担诉讼费等92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提取了被执行人文理的工程款收入,申请执行人易建国按比例分配得款91341.25元(另退诉讼费9260元);后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辉南审判员 谢梅槐审判员 曾 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