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平舆县东和店镇(大李)李孟村委五组与闫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舆县东和店镇(大李)李孟村委五组,闫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063号原告平舆县东和店镇(大李)李孟村委五组,住所地东和店镇大李行政村。诉讼代表人朱某某,男,汉族,平舆县店镇大李行政村朱庄。诉讼代表人黄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诉讼代表人朱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诉讼代表人朱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诉讼代表人朱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闫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舆县东和店镇(大李)李孟村委五组诉被告闫清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平舆县东和店镇(大李)李孟村委五组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平舆县东和店镇(大李)李孟村委五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舆县东和店镇(大李)李孟村委五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为227.5元由原告平舆县东和店镇(大李)李孟村委五组负担。审判员 刘百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冠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