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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平舆县东和店镇(大李)李孟村委五组与闫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舆县东和店镇(大李)李孟村委五组,闫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063号原告平舆县东和店镇(大李)李孟村委五组,住所地东和店镇大李行政村。诉讼代表人朱某某,男,汉族,平舆县店镇大李行政村朱庄。诉讼代表人黄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诉讼代表人朱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诉讼代表人朱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诉讼代表人朱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闫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舆县东和店镇(大李)李孟村委五组诉被告闫清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平舆县东和店镇(大李)李孟村委五组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平舆县东和店镇(大李)李孟村委五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舆县东和店镇(大李)李孟村委五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为227.5元由原告平舆县东和店镇(大李)李孟村委五组负担。审判员  刘百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冠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