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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盘锦渤海物业与郭庆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庆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2民初128号原告: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长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养海。被告:郭庆和。原告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庆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对被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 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盖学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