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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张英男、通化市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张英,通化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71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住所地:通化市新站路305号。法定代表人:魏占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大勇,该单位职员。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立案、参加庭审、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张英男,男,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通化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化市滨江西路4199号。法定代表人:胡忠群,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被告张英男、通化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申请撤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0元,由原告负担一半71元,余款71.00元退返原告。审判员  刘文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元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