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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钢支行与李爱平、李小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钢支行,李爱平,李小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58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钢支行,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团结西路。负责人:胡保荣,该行行长。被告:李爱平,男,1977年10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李小香,女,1979年11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钢支行与被告李爱平、李小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军华人民陪审员  刘晓根人民陪审员  严水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