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民初4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吴佑香诉被告南京寰宇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佑香,南京寰宇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3民初4025号原告:吴佑香,女,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南京寰宇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恒发路28号3栋。法定代表人:DavidDOUMITH。原告吴佑香诉被告南京寰宇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宇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佑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寰宇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佑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补发原告2013年至2016年的工资约60000元;2、补缴原告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8年6月10日进入被告单位工作,现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被告自2013年至2016年未发放原告工资,2013年9月至2016年7月未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被告寰宇公司未到庭,未举证,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7日,原被告签订自2010年6月12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原告从事锡焊工工作,每月工资为1450元。自2013年起,被告停工,原告在家待岗。2013年7月至2016年7月,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原告部分工资合计30454.57元。后吴佑香向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寰宇科技公司补发2013年至2016年工资大约60000元;用人单位补缴2013年9月至2016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仲裁委以吴佑香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材料不全为由,对吴佑香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吴佑香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陈述近两三年断断续续上班,社会保险费被告公司已有一年未缴纳,在此期间每月基本工资为2000元。审理中,本院向被告吴佑香释明关于社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上述事实,有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合同、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本案中,2013年7月被告公司停工,也未安排原告工作,故被告应按照不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3年7月至2016年7月期间生活费49112元(2000元+1480元/月×80%×16个月+1630元/月×80%×14个月+1770元/月×80%×7个月)。因被告已支付原告工资30454.57元,故被告还应支付原告生活费18657.43元。原告要求被告2013年7月至2016年7月工资共计60000元的诉请,本院支持18657.43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依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寰宇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吴佑香2013年7月至2016年7月期间的生活费18657.43元。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予以免收,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南京寰宇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明宝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人民陪审员 吴文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