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执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吉祥支行与陈美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银行吉祥支行,陈美俏,何光响,陈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1946号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吉祥支行,住赣州市章贡区青年路44号7-12号店面。被执行人陈美俏,女,汉族,1976年5月23日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何光响,男,汉族,1972年6月8日生,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陈美俏配偶。被执行人陈演,男,汉族,1949年7月16日生,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执行赣州银行吉祥支行与陈美俏、何光响、陈演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陈美俏、何光响、陈演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国海审判员 胡永辉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傅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