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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8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纪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28民初490号原告纪某,男,195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吴桥县。被告王某,女,1970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经查: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因性格不合于2016年2月22日离婚,离婚时财产已经分配清楚。但在原告名下的位于吴桥县桑园镇政府家属楼3单元501室的房产(价值111000元整)原有共有人为原被告双方。现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为该房产的共有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本案位于吴桥县桑园镇政府家属楼3单元501室的房屋产权归原告纪某所有,被告王某自愿放弃对该房产的共有权。其他概无纠葛。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玉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