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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田祥敏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祥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刑初48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祥敏,男,1986年8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北检刑诉〔2017〕592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7月10日凌晨2时许,民警郝某、刘某接110指令出警,在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准备将发生纠纷的陈某、高某带回派出所调查时,被罗某、冉某、黄某(均已判刑)等人阻拦,并被罗某、黄某等人殴打袭击。期间,被告人田祥敏在场叫喊“民警打人”,并上前抢走民警刘某用来阻止黄某咬人的警棍。在冲突中,民警郝某头部、面部受伤,民警刘某腿部被黄某咬伤。经重庆市獒鉴司法鉴定所鉴定,郝某、刘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支援民警赶到将田祥敏等人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本案审理期间,田祥敏取得民警郝某、刘某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祥敏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当庭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田祥敏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祥敏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七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李万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