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81民初86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潘伟中、永安市佳洁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伟中,永安市佳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868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杜长江,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中国香港沙田大围聚龙居第*座*楼*室,港澳证件号码:D834318(8)。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逵、罗燕辉,福建旭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潘伟中,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永安市佳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吉祥巷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57376149F。法定代表人:杨玉金,总经理。上列二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荣,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解除保全申请人杜长江与被申请人潘伟中、永安市佳洁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闽0481民初868号、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7)闽0481民初868号之一民事裁定,分别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永安市闽中机动车检测贸易有限公司坐落于永安市南溪路166号工业用地,被申请人潘伟中、永安市佳洁贸易公司所有的房产、银行存款、及提供变更保全措施的担保财产永安市佳洁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燕江南路1399号2幢102室、104室、105室房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杜长江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杜长江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的解除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潘伟中、永安市佳洁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二、解除对永安市佳洁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路××室、××室、××室房产的财产保全措施;三、解除对永安市闽中机动车检测贸易有限公司坐落于永安市南溪路166号工业用地的财产保全措施。案件申请费10,000元(申请及变更各5,000元),依据双方调解协议约定,由被申请人潘伟中、永安市佳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如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晓雪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