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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4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源建筑器材租赁站与中建二局第四建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源建筑器材租赁站,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4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源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河东北新街4栋楼2单元113号(登记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域蓝湾C8)。经营者:张迪,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泊头市河东北新街4栋楼2单元113号。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31号新天地科技大厦B-6号。法定代表人:马立功,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源建筑器材租赁站与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