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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与李旭平、李春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李旭平,李春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百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10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地址:个旧市人民路279号。法定代表人杨俊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旭平,男,1983年2月6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李春琳,女,1983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旭平、李春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14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419997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由被执行人李旭平、李春琳于2017年6月起,每个月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50000元,直至案款付清为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10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币6200元,由被执行人李旭平、李春琳交纳(未交)。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葛文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