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彦春与耿亚光、杨艳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春,耿亚光,杨艳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1民初672号原告:王彦春,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青涛,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亚光,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千禧花园东区。被告:杨艳芬,女,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千禧花园东区。原告王彦春与被告耿亚光、杨艳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彦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青涛,被告耿亚光、杨艳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彦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耿亚光偿还向原告的借款45万元及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杨艳芬对上述借款本息和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耿亚光于2015年5月29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11月28日;2015年7月25日耿亚光向原告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9月24日;2015年10月20日耿亚光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12月19日。三笔借款月息均为月息3%,被告杨艳芬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限为两年。三笔借款利息均付至2016年1月18日。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请求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到本金偿还完毕止。被告耿亚光杨艳芬承认原告王彦春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耿亚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彦春借款45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杨艳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保全费302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