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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执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杜林与张华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林,张华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1239号申请执行人:杜林,男,汉族,生于1981年3月1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忠,南充市嘉陵区西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华乾,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2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杜林与张华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林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304执12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胡浪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