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杨桂琴与马全忠、刘学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琴,马全忠,刘学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698号原告:杨桂琴,女,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程,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全忠,男,1951年8月9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瑞玺,宁夏黄河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静,宁夏黄河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学英,女,1952年8月15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瑞玺,宁夏黄河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静,宁夏黄河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桂琴与被告马全忠、刘学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马全忠、刘学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杨桂琴签订的关于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申建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 丹书 记 员 程雯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