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2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与唐明强、曾儒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唐明强,曾儒妮,广东金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14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住所地:惠州市环城西一路20号。主要负责人:陈奇峰。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超环,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敏,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明强,男,汉族,1968年10月21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被告:曾儒妮,女,汉族,1974年6月12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被告:广东金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州大道江北段17号国际大厦7层。法定代表人:庄恭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诉被告唐明强、曾儒妮、广东金宝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为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唐作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赖 滢书 记 员 何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