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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鹏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鹏,陈素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416号申请执行人: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药都南大道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66255053P。法定代表人:罗遂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鹏,男,1979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陈素绚,女,1978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本院在执行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鹏、陈素绚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陈鹏、陈素绚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案件申请费、执行费等合计人民币513985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陈鹏、陈素绚以其所有的位于樟树市XX大道XX号XX区商铺店面层XX-XX至XX号店面商铺(产权证号:赣房权证樟房字第1-××7、1-××0、1-××4、1-××3、1-××号)为上述债务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鹏、陈素绚所有的位于樟树市XX大道XX号XX区商铺店面层XX-XX至XX号店面商铺(产权证号:赣房权证樟房字第1-××7、1-××0、1-××4、1-××3、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志军审判员  周 玲审判员  肖秋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武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