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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任斌与卢良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斌,卢良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02民初851号原告任斌,男,汉族,1973年4月27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卢良忠,男,汉族,1968年5月28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原告任斌与被告卢良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自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斌、被告卢良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斌诉称,原告任斌与被告卢良忠关系不错,被告购买原告的地板砖,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地板砖材料款49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的货款49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卢良忠辩称:我对此情况无异议,但是出于好朋友关系,利息不要再计算了。经审理查明,被告购买原告的地板砖,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地板砖材料款49000元。2016年7月25日被告卢良忠给原告打一份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到购买地板砖款肆万玖仟元正,¥49000元卢良忠2016.7.25号”。2016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一份,协议的内容为:“甲方:卢良忠乙方:任斌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①甲方于2016年10月27日前还乙方贰万元整;②甲方于2016年11月27日前还乙方壹万元整;③甲方于2016年12月27日前还乙方壹万元整;④甲方于2017年元月27日前还乙方玖仟元整。二、如若未在约定日期前还款,约定利息2分。三、本协议协商不成,甲乙双方约定起诉至浉河区法院。甲方:卢良忠乙方:任斌日期:2016年9月27日(附欠条壹张)”被告对该欠条、协议予以认可,并承认欠款事实。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还款协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卢良忠对原告任斌提供的欠条、《还款协议》均予以认可。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490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卢良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4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卢良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向自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