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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晓彬、何位坚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1,杨某1,王晓彬,何位坚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刑初9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某1,女,194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系被害人杨某2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1,女,200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杨某2之女。法定代理人庄某1,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1奶奶。委托代理人林玲凤、XX波,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晓彬(化名“陈振闽”),男,1975年2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惠安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2月1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2000年7月13日至2002年1月1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辩护人暨委托代理人陈国平,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何位坚,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系假日咖啡屋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叶志怀、骆细芬,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泉检诉刑诉[201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彬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某1、杨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坚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XX波、被告人王晓彬及其辩护人陈国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何位坚的委托代理人叶志怀到庭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10月1日23时许,被告人王晓彬与朋友陈某1等人到惠安县螺城镇八二三街港惠商贸广场二楼假日咖啡屋喝酒,因邻桌被害人杨某2(男,殁年29岁,惠安县螺城镇群力村民)欲借用椅子一事发生口角,后被双方朋友劝开。被害人杨某2为泄恨将其所坐茶桌掀倒,导致其离开行至咖啡屋外楼下遭店主朋友吴某1、陈某5、郑某(另案处理)拳打脚踢,后被人劝止。接着被害人杨某2和朋友准备离开时因发现其眼镜遗失,再次返回假日咖啡屋寻找眼镜,又与被告人王晓彬发生纠纷。其间,被告人王晓彬持一空玻璃啤酒瓶砸打被害人杨某2的头颈部,在啤酒瓶被击破后,继续持该破啤酒瓶多次刺戳被害人杨某2的颈部,致杨某2倒地死亡,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2被他人持边缘比较锐利的不规则钝器多次刺戳颈部,致其右颈总动脉、气管不全离断,引起失血性休克合并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2016年3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晓彬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三东路昌蓉大厦1104房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户籍证明、前科判决材料、到案经过、作案工具等有关书证、物证;证人何位坚、庄某2等人的证言;惠安县公安局出具《尸体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王晓彬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述犯罪事实。泉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晓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某1、杨某1诉请:被告人王晓彬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杨某2死亡,给其造成的包括死亡赔偿金6655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41040元、丧葬费29359.5元、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9021.75元,共计1044921元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何位坚指使他人殴打杨某2及其作为“假日咖啡屋”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与王晓彬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其提供了相关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村委会证明等为证。其委托代理人提出了基本相同的代理意见,补充提出被害人杨某2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被告人王晓彬对其行为致被害人杨某2死亡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持啤酒瓶砸了被害人头部一下后,手持破碎啤酒瓶与被害人抱摔倒地,不清楚是否有主动捅刺被害人。其辩护人暨委托代理人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故意杀人罪的定性错误,被告人王晓彬主观上没有杀害被害人杨某2的故意,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无主观上的希望或放任态度,王晓彬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2、王晓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其平时表现良好,自愿认罪,具有很好的悔罪表现,并且其家属在案发后已多次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27000元。3、本案系激情犯罪而非预谋犯罪,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应酌情从轻处罚。4、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从案发时计算年限,赔偿标准也应当适用案发时的标准,如按起诉时上一年度标准赔偿,年限则应从起诉时开始计算;丧葬费已支付,如需再支付,也应按案发时的标准计算;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误工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当支持;原告自认案发后有收到被告人家属13000元赔偿款的事实。提供了中新社区居委会代收条等证据为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何位坚的委托代理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何位坚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且在案发之时,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尽到经营者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况且事后与被害人家属也达成了协议,故原告人的诉求依法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1日23时许,被告人王晓彬与朋友陈某1、英玲玲等人到惠安县螺城镇八二三街港惠商贸广场二楼假日咖啡屋喝酒,因邻桌被害人杨某2(男,殁年29岁)欲借用椅子一事而与其发生口角,后被双方朋友劝开。被害人杨某2为泄恨将其所坐茶桌掀倒,导致其离开行至咖啡屋外楼下遭吴某1、陈某5、郑某(均另案处理)拳打脚踢,后被人劝止。接着被害人杨某2和朋友准备离开时因发现其眼镜遗失,再次返回假日咖啡屋寻找眼镜,进入咖啡屋后被害人杨某2持椅子砸向英玲玲等人所坐桌子旁,后坐在英玲玲旁边的椅子上,被告人王晓彬见被害人杨某2坐在英玲玲旁又与其发生纠纷。其间,被告人王晓彬持一空玻璃啤酒瓶砸打被害人杨某2的头颈部,在啤酒瓶被击破后,继续持该破啤酒瓶刺戳被害人杨某2的颈部,造成被害人杨某2右颈总动脉、气管不全离断,致被害人杨某2倒地死亡,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2系被他人持边缘比较锐利的不规则钝器刺戳颈部,致其右颈总动脉、气管不全离断,引起失血性休克合并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2016年3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晓彬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三东路昌蓉大厦1104房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某1、杨某1分别系被害人杨某2之母、之女,均系城镇居民。案发后,被害人杨某2妻子谢某已另嫁他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某1共生育包括被害人杨某2在内的子女七人,其确认案发后收到被告人王晓彬亲属支付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3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到案经过,证实2002年10月1日23时许,群众报案至惠安县公安局,该局经审查后于次日立案侦查。2002年10月7日被告人王晓彬被该局上网追逃,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王晓彬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三东路昌蓉大厦1104房间被海口市公安局龙某分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2.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害人杨某2的二哥,2002年10月1日晚,杨某2在惠安县螺城镇假日咖啡屋被王晓彬伤害致死,尸体已于2002年10月份火化。3.证人庄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说明,证实2002年10月1日晚上,其战友骆志鹏结婚在大鹏酒店请客,宴席结束后11时许其和战友杨某2、林某1、林某2、庄某3五人到“假日咖啡厅”,因椅子不够坐,杨某2便到邻桌拿了一个椅子过来坐,邻桌的王晓彬说椅子有人坐并说他们这桌有人用粗话骂他,还要过来找他们生事,但被洪晓涛劝住。杨某2把那张椅子还回去,并要过去理论,他们就把杨某2拉到楼下。后来“假日咖啡屋”里出来三、四个年轻人,其中一人用脚踢倒杨某2,并说“他大哥开这个店还没有人来生事”,这时那三、四个一起用脚踢打杨某2,其就与其他几个战友一起去劝,劝住后发现杨某2眼部已发黑,眼镜已掉没有了。大约过了5分钟,其战友陈某2、刘某1也来到楼下,这时杨某2说他的眼镜落在楼上要去取,他们劝不住他,于是其和陈某2、杨某2一起又到假日咖啡屋里,其和陈某2走到吧台要问老板为什么把杨某2打成这样,但还没说话回头看见杨某2已经和刚才那桌的人打在一起,并看见王晓彬用啤酒瓶扎杨某2的脖子后又把瓶子拔出来,随后看见血就从杨某2脖子上冒出来,其马上过去帮杨某2脖子捂住血,并叫旁边的人马上打“110”“120”,对方看见报警就跑开了,“120”车到医院时杨某2已经死了。王晓彬那桌有三、四个男的,还有二、三个女的,在楼下打杨某2的不是王晓彬他们那桌人。杨某2在楼下被打以及在楼上被扎时,假日的老板均有在场。4.证人林某1的证言,证实2002年10月1日晚23时左右,其与杨某2等战友在大鹏酒店喝完酒后,又和杨某2、庄某2、庄某3、王某到假日酒吧喝酒,因杨某2到邻桌去移椅子被拒后与邻桌发生纠纷,杨某2在被劝停后过来把他们自己坐的桌子掀翻掉,就有人说“掀我们大哥的桌子这可不行”,说完三、四个人过来就殴打杨某2,他们就上前劝停后把杨某2拉下楼,对方还是在楼下把杨某2打倒在地,他们几个战友一起用手打了过去,对方就停下来回到咖啡屋了,杨某2从地上爬起来又冲上楼去,庄某2也跟着冲上楼去,其就在楼下打电话叫其他战友过来。待其上楼时,已看到杨某2仰卧着躺在假日咖啡屋大门外的阳台上了,全身都是血,其叫到“为什么不把他扶住”,但旁边的人都愣住了,其看到有人从另一个楼梯跑了,就边追过去边报警,但是没有追上。在假日咖啡屋时,邻桌有3、4个男的,2个女的,没有看到有拿工具。其是到了医院才得知杨某2是脖子被割致死的。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10月1日晚上23时许,其与战友在大鹏吃完喜酒后,又和战友杨某2、庄某2、林某1、庄某3五人一起到假日喝酒,因杨某2到邻桌去拿椅子和邻桌一个理平头的男子发生纠纷,在被劝停后杨某2非常生气的将其坐的桌子掀翻掉。在他们五人走出酒吧后,有两个男青年走出来说“这个酒吧是他们头家开的,那么搞我们没面子”,他们有向这两男青年道歉,但这两个男青年还是围着杨某2用拳头打头部,并不停的用脚踢杨某2的肚子和胸部,他们四人在劝说过程中也被打了,他们扶着杨某2走出道路刚好碰到陈某2、刘某1,后陈某2与杨某2、庄某2三人上假日酒吧问为什么被打,他们其他几个人走在后面。当走到假日酒吧阳台时看见杨某2从假日出来,脖子两个位置一直冒血,最后倒在地上,他们就赶紧报“110”“120”,杨某2被送到医院就死了。6.证人庄某3的证言,证实2002年10月1日晚上23时许,从大鹏酒店喝完后,其又和杨某2、庄某2、王某、林某1等六人到假日喝酒,因其缺一张椅子,杨某2到邻桌去移椅子时和邻桌一个理平头的男子发生纠纷,其看可能要打架,想到自己的脚受过伤现在才好,所以就先出去准备回家。出来后有听到里面很吵的声音,但没有回去看就下楼了,不一会就看到楼下围着许多人,可能是杨某2被人打,人太多其也没有看清楚。又过了一会其到楼上时,已经看到杨某2全身是血躺在假日门口的阳台上,其并不清楚杨某2是何时又到楼上。邻桌有5、6个人,还有女的,那个理平头的男子身高1.72米左右,较壮,杨某2应该是被那个理平头的男子打的。7.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02年10月1日晚上,其战友骆志鹏结婚请战友一起吃婚宴,大约晚上10时许,其和杨某2、刘某2、林某1、庄某3、林某2、庄某2、王某、庄某4等九人在大鹏楼下准备再去喝酒,但因很久没见刘某1,其就带刘某1去洗头,杨某2等其他七人到“假日咖啡厅”。晚上11时12分,我接到林某1电话说杨某2在假日和人打架,其就与刘某1到假日咖啡厅,在楼下碰到杨某2(当时还未受伤)、庄某2、庄某3,当时杨某2说要去楼上拿眼镜,其就与杨某2、庄某2一起上楼拿眼镜。其直接去吧台跟服务员讲话,背对着杨某2,并不清楚杨某2有什么行为,等其听到玻璃瓶破碎的声音后,转过身来看见一个身高1.7米以上的理短头发、穿短袖衬衣的男子用打破的酒瓶刺进杨某2的脖子,血就从脖子喷出来,其就马上用手机拨打“120”“110”电话,但没有打通。当其走出咖啡屋到外面平台时,看见庄某2、庄某3把杨某2扶在平台上,当其三人把杨某2扶到楼下时“110”就到了,接着就送杨某2去医院抢救。其听说对方是新亭尾的姓王的。8.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战友骆志平结婚宴请,大概10点多钟喝完喜酒后,战友说很久没在一起了,又要喝酒聚会。于是其和陈某2坐一辆摩托车,其他几个自己坐车。其和陈某2两人去洗头,这期间有好几个打电话说再去喝酒。11时左右,陈某2接到电话说杨某2被人打了,于是其和陈某2就到假日咖啡屋,到达后听其他战友说杨某2在假日咖啡屋里因一个椅子与人打架。后来陈某2、庄某2和杨某2三人不知怎么又上去进到假日咖啡屋。当其也上去走到天桥时,看见杨某2从咖啡屋里冲出来,没走几步便倒在天桥栏杆边,身上都是血,其马上拨打“110”、“120”电话,后来“110”把杨某2送到医院。其没有进到咖啡屋里面,也没看到是谁打杨某2的。9.证人英玲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说明,证实2002年10月1日21时30分左右,其与男朋友王晓彬到了假日咖啡屋找林某3、张某喝酒,过了10分钟陈某6、陈某3也过来一起喝酒。喝了约一个小时,有几个年轻人进到咖啡屋坐在他们左侧的桌子上,其中一个穿红色衣服的男子来他们桌拿一个空椅子,但其称已经有人坐了,那个男子笑了一下没拿椅子就走了。这时杨某2又过来拉那个空椅子,再被拒后杨某2不听反而开口大骂,王晓彬就质问杨某2,但杨某2不作解释仍然继续骂,王晓彬就与杨某2对骂,后双方的人把两人劝开,对方的人还说杨某2喝醉了并道歉。杨某2回到自己位置后就把一个啤酒瓶在桌面砸碎,又把桌子掀翻。这时围过来很多人把杨某2那伙人推出咖啡屋,这时楼下传来打架的声音,很多人出去看,陈某3和陈某1也到咖啡屋外看,其和王晓彬、林某3、张某坐在原处买单。过了一会陈某3和陈某1回来讲杨某2在楼下被人围着殴打,其与朋友仍在原座位上等买单,王晓彬移到他们前面一桌与两人谈话,这时杨某2带了2个人走进咖啡屋,杨某2进来抓起一把椅子砸在他们旁边的桌面上,砸完后又坐在其旁边的一个空椅子上,刚好坐在王晓彬的前面,其看见王晓彬从椅子上起来,抓起旁边桌面上一个啤酒瓶就朝杨某2后面脖子砸了一下,后就扔掉啤酒瓶跑出咖啡屋,这时咖啡屋里有人喊追,有一部分人追王晓彬,杨某2被人抬出咖啡屋,我和张某、陈某3随人流走出咖啡屋下楼。后其与陈某1等人和王晓彬会面,王晓彬用其电话联系陈永斌,获悉杨某2已死亡,当时王晓彬身上衣服都沾有血迹,等其从卫生间出来发现王晓彬已经离开。10.证人张某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说明,证实案发当晚,在假日酒吧王晓彬与死者因椅子一事发生口角纠纷,双方被劝开后,死者返回所坐桌子还用啤酒瓶砸桌子并掀翻桌子,之后离开酒吧,其听到外面打架声。接着,死者带着人又走进酒吧,坐在他们这桌上,然后拿起椅子砸旁边的一个桌子,王晓彬拿起啤酒瓶敲碎和那个死者打了起来,他们这方只有王晓彬与死者对打,其看到死者脖子在冒血(被用酒瓶刺到脖子)倒在酒吧外面的阳台。后与王晓彬会合时看到王晓彬手上流血。11.证人陈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说明,证实王晓彬和邻桌的一人对骂,后被双方劝停,该男子返回座位时,将桌子掀翻离开现场,走出酒吧。后对方又回来一人坐在他们这桌的位置上,其看见王晓彬手拿啤酒瓶朝那个人头上砸去,但没有看清砸几下。后其看到王晓彬身上都是血,并有借给王晓彬300元。12.证人洪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4、5个客人进假日酒吧后,一个戴眼睛的男青年可能因为椅子不够就去拿王晓彬桌子处的一个空椅子,结果和王晓彬发生争吵,其劝开双方后,对方就出去了,当时看到另外两个人也跟着下去了,没过一会就听到有人在喊打架。过了一会,一个穿白背心走了进来,抓起一把椅子砸向王晓彬他们桌子那边,王晓彬就冲上去和穿白背心的男子打了起来,其就跑出去了,具体怎么打不清楚,但在跑出去的时候听到旁边的人说里面的人打架时拿酒瓶砸。13.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其看到王晓彬与死者粗言野语骂来骂去,事后听死者这些人过来拿椅子,王晓彬不肯才发生口角。之后,看到死者返回咖啡屋站在他们旁边一个桌子边,把那块桌翻倒在地,继而拿起一把椅子向原位砸下去,这时陈某1把他们三个女的推到厕所边的一个包厢里,其并没看见王晓彬和死者打架的具体经过,但只有王晓彬和死者打架。14.证人何位坚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说明,证实其是假日咖啡厅的老板,案发当晚,死者与王晓彬两桌人因椅子问题发生纠纷,后死者将桌子掀翻,其就从吧台出来制止,以前跟其学铁件的学徒吴某1,也一起上前劝说,死者又与吴某1吵了起来,并招吴某1到楼下,吴某1与另两位朋友共三个人到楼下与死者他们打起来,其也赶到楼下劝停双方。之后,其跟死者他们一起上楼,死者一朋友告诉其死者要上楼找眼镜。不知什么原因死者又与王晓彬吵了起来,王晓彬从地上抓起一空啤酒瓶朝死者头部砸去,酒瓶砸破又朝死者脖子划过,死者的同伴赶紧要送死者抢救,王晓彬又抓了一个有酒的酒瓶,其就抓住王晓彬的手,他就主动将这酒瓶丢在木门边跑掉了,死者被赶来的“110”民警送去医院,其就到大厅保护现场。15.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假日咖啡屋服务员,案发当晚,王晓彬与杨某2因杨某2从其桌边拿走一张椅子发生口角,后杨某2一方掀倒其所坐桌子离开咖啡屋。过一会杨某2又自己上来,因其在厨房,不清楚后面的情况,但有听到大厅里有人打架的声音,等其从厨房跑出来时打架已经结束了。其听说王晓彬一方有人将啤酒瓶打破,持破啤酒瓶刺中杨某2。16.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实其是何位坚的母亲,案发当晚其在假日咖啡厅厨房洗碗时,听到外面有吵架声,其出来看到两桌客人相互打架,有的拿酒瓶砸,但具体怎么打其没看清。17.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何位坚的父亲,案发当晚其并不在现场,但其妻子有打电话跟其说咖啡屋有人在打架。18.证人吴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假日咖啡屋的服务员,案发时,其在厨房里,没有看到打架的情况,但后来听陈某4讲是因椅子不够坐,有一个去拿另一桌椅子发生的纠纷,后来引发打架。19.证人吴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说明,证实2002年10月1日晚上10时许,其和朋友陈某5、郑某到其师傅何位坚的咖啡屋喝酒,其听到有客人在争吵,后来12号桌的客人杨某2把桌子掀翻,其就过去制止,但杨某2一直骂其,杨某2的朋友就过来制止并将杨志安拖出咖啡屋,因杨志安一直骂其,一直要冲过来与其打架,其就与陈某5、郑某跟出去,在楼下有与对方打起来,后被何位坚劝停,其就回楼上买单。准备离开时,看见杨志安与一个穿红色衣服的男子进到咖啡屋,杨某2拿起一个椅子砸过去,后坐在平头男子那桌的椅子上,杨某2就与平头男子吵起来,平头男子就抓住一瓶啤酒打杨某2,后杨某2被他两个朋友扶出咖啡屋到天桥,其有看到杨某2满身是血,平头男子又拿一个空啤酒瓶冲出来,并把酒瓶砸到咖啡屋的门柱上,其看到平头男子身上也沾着好多血,这时扶某的人喊报“110”,平头男子就把瓶头扔掉就往楼下跑去。其和陈某5、郑某并不是何位坚雇来看场的,其也不认识平头男子。20.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其和朋友吴某1、陈某5到吴某1师傅的咖啡屋喝酒时听到吵架,后来12号桌的一个客人把桌子掀翻了,吴某1就过去制止,这时12桌人把翻桌的客人拉出咖啡屋,其和吴某1、陈某5跟着出去并在楼下和他们5、6个人打架,吴某1的师父过来劝架把双方拉开,他们三个就回到咖啡屋,这时翻桌子的客人又回到咖啡屋,进来后将一个椅子扔倒,接着随手抓起一个椅子坐下,其看见一个理平头的男子拿了一瓶啤酒向坐在椅子上的那个翻桌男子砸去,之后的情况就没看到。2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中心示意图及相关照片,证实被害人杨某2被杀害现场位于惠安县螺城镇八二三街“港惠商贸广场”二楼的“假日咖啡馆”,中心现场位于“假日咖啡馆”内,在咖啡馆内东侧门边地板上有一个“惠泉啤酒”玻璃瓶,瓶头破碎;在中部地面上“13号”方桌旁有一张木椅翻倒,木椅边地面上距南墙2.2米处有一个“惠泉啤酒”玻璃瓶头,长0.11米,旁边散落有玻璃酒瓶碎片;“13号”与“19号”方桌之间地板上有一处3.2×2.3㎡血泊,血泊中散落有玻璃酒瓶碎片;在“15号”方桌下地板上有一只“惠泉啤酒”玻璃瓶头,长0.13米。22.惠公刑技法验(2002)181号关于杨某2尸检报告书、尸检照片、复函,证实尸表检见损伤:①伤,左颧部见-2×1.6㎝的表皮剥落;②伤,鼻背部见二处表皮剥落,大小分别为0.7×0.4㎝、0.8×0.5㎝;③伤,上唇上中稍偏左见-1×0.6㎝的表皮剥落;④伤,左颈部见-1.2×0.2㎝的皮肤划伤;⑤伤,胸骨上窝至颈部两侧喉结下三处创伤,其中左颈部创伤大小为5.2×2.6㎝,创源不整,创腔内见组织间桥,创腔内见气管不全离断,创口方向自右上往左下;右颈部见两处创伤,大小分别为2.4×1㎝、3.9×2.1㎝,其中2.4×1㎝的创伤深达肌肉层,该创口方向不明显,3.9×2.1㎝的创伤刺断肌肉层,并使右颈部总动脉不全离断,该创口方向自下往上,上述创伤创口略呈弧形,创源不整,创腔内见组织间桥;⑥伤,右腰部见二处创伤,大小分别为1.5×0.7㎝、1.4×0.7㎝,深达肌肉层;⑦伤,右肘关节背6.5×1.5㎝范围内见散在性表皮剥脱,右手背见-1×0.5㎝表皮剥脱;⑧伤,左膝盖处见-1.6×0.9㎝表皮剥脱;⑨伤,右胫前中段见-1.6×0.7㎝表皮剥脱。根据损伤特征分析认为,胸骨上窝至颈部两侧喉结下三处创伤系边缘比较锐利的不规则钝器刺戳所致(现场残存的破碎啤酒瓶可以形成),尸表所见的其余损伤为碰擦伤。根据尸检情况,死者尸表见有多处创口,创口内见右颈总动脉不全离断,气管不全离断,全身见有大量的表皮剥落,分析认为死者杨某2死因为失血性休克合并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胸骨上窝至颈部两侧喉结下三处创伤为致命伤。综合尸检情况、案情、现场情况,认为被害人杨某2系被他人持边缘比较锐利的不规则钝器两次(或以上)刺戳颈部,致其右颈总动脉,气管不全离断,引起失血性休克合并呼吸功能衰歇而死亡。2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晓彬辨认案发现场;英玲玲辨认被告人王晓彬作案时所穿衣物。24.相关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王晓彬的基本身份情况及前科信息。2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户籍信息、司法调解协议书、相关证明等,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人的身份情况;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某1生育子女等情况。26.代收条、调查笔录,证实案发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收到被告人王晓彬亲属支付的钱款人民币13000元。27.被告人王晓彬的供述、同步录音录像,供称2002年10月1日晚上22时许,其与其女朋友英玲玲、陈某3、张某、陈某1等去惠安县螺城镇假日咖啡屋喝酒。喝了一会,旁边桌有一名男子过来找他们借椅子,他们说有人坐后这名男子就走了,但和这名男子同桌的被害人就开始骂他们,其也回骂对方,后被双方朋友劝开。之后,其听到楼下有吵闹声,他们这桌的几个人就出去站在二楼阳台看,看到三、四个年轻人赤手空拳在打被害人,其就说被害人肯定喝多了,看了一会,他们就进屋继续喝酒,看到旁边有两个其认识的朋友,其就过去一起喝酒。过了十几分钟,其看到被害人坐在其女朋友那一桌并把脚翘到桌子上,嘴里还骂骂咧咧,其很生气,脑袋一热就从桌子上拿起一个空玻璃啤酒瓶走过去,站在被害人左某,脑袋一热就拿玻璃啤酒瓶往被害人头部耳朵旁边砸下,瓶子就破了,其手也被割伤,被害人就站起来向其扑过来,两个人就倒在一起,倒地之后其看到身上有很多血,裤子湿湿的,其就把这名男子推开站了起来并跑离现场,当时只有其一个人动手拿玻璃啤酒瓶打这名男子。后其换掉衣服,把血衣扔在现场附近,在得知被害人死亡后找陈某1借300、400元逃离惠安。2005年2月份左右,其逃亡到海南,因害怕警方抓捕,其联系了中介重新弄了陈振闽这个身份,此后就以陈振闽的身份生活。2016年3月24日,其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三东路昌蓉大厦1104室被公安机关抓获。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能相互印证,且确实充分,可作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害人杨某2是否有过错的问题。经查,被害人杨某2先因借用椅子一事与被告人王晓彬在咖啡屋发生口角,在被劝离后在楼下遭另一伙人殴打,后被人劝止,因发现眼镜丢失,被害人杨某2才再次返回咖啡屋,虽被害人杨某2朝被告人王晓彬原先坐的桌子方向走去有持椅子砸的行为,但其并不是直接针对被告人王晓彬,且被告人王晓彬当时未坐在该位置,也未看见该行为,其只是因看见被害人杨某2坐在其女朋友旁才持酒瓶砸被害人杨某2。因此,从整个事态的进展看,被害人杨某2再次返回咖啡屋所实施的行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激化作用,但其行为并未直接针对被告人王晓彬,难以认定其达到过错的程度,故被告人王晓彬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杨某2有明显过错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彬为泄恨,持破碎玻璃酒瓶刺戳被害人颈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晓彬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晓彬提出其不清楚是否有持破碎啤酒瓶主动捅刺被害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定性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意见。经查,在场目击证人陈某2、庄某2、何位坚、英玲玲等人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王晓彬有持破碎啤酒瓶主动刺戳被害人杨某2颈部,致被害人死亡;尸检报告书、复函等,证实被害人杨某2系被他人持边缘比较锐利的不规则钝器两次(或以上)刺戳颈部,致其右颈总动脉、气管不全离断,引起失血性休克合并呼吸功能衰歇而死亡;被告人王晓彬亦对其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供认不讳,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被告人王晓彬手持破碎啤酒瓶不止一次刺戳被害人杨某2颈部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边缘比较锐利的不规则钝器刺戳被害人的要害部位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晓彬及其辩护人此节的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晓彬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害人杨某2对案发具有一定的激化作用,且被告人王晓彬家属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被告人王晓彬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某1、杨某1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某1、杨某1诉求的因被害人杨某2被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人民币665500元,丧葬费人民币29359.5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诉求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于法有据,但诉求的数额过高,依法确定为人民币260400元;诉求的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虽未能提供相应票据及相关证据,但考虑确实有该部分的损失,酌情确定人民币2000元。以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57259.5元,扣除被告人王晓彬家属已支付的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王晓彬应继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某1、杨某1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44259.5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何位坚未指使他人殴打被害人杨某2,且其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何位坚应共同承担赔偿其经济损失责任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何位坚的委托代理人提出何位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可以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晓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王晓彬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某1、杨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944259.5元。该赔偿款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某1、杨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春荣审 判 员  张小燕代理审判员  傅唤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庄惠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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