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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行审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何宪庆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何宪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026行审56号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韩克家,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军,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何宪庆,男,汉族,1957年2月28日生,住文安县。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文国土资罚字[2016]0215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处罚决定的合法性等进行了书面审查。文安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何宪庆未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于2016年5月非法占用集体土地1352平方米建房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规定,对何宪庆作出了行政处罚。文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何宪庆作出的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文国土强执字[2016]02155号强制执行申请。由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国土资源局督促、指导,由文安县苏桥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申请人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何玉水审判员  任亚娟审判员  卢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艳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