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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2刑初125号公诉机关太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82年5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界首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界首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4日在案发现场向太和县公安局民警投案,同年2月15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15日经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太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永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4日14时许,张某驾驶浙C×××××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和县X01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胡总街盛世坤投资有限公司门前段越线行驶时,与相对方向行驶马西礼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浓度为119.6mg/100m1)驾驶的“百事利”牌电驱动三轮车正面相撞,造成马西礼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乘坐人马千金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太和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张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4日14时许,张某驾驶浙C××××ד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和县X01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胡总街“盛世坤投资有限公司”门前段越线行驶时,与相对方向行驶马西礼驾驶的“百事利”牌电驱动三轮车相撞,造成马西礼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电瓶车乘车人马千金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西礼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6mg/100ml。事故发生后,张某拨打“120”及“122”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太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张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马西礼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张某与马西礼家人达成调解协议,马西礼家人对张某表示谅解。本案在审理期间,经界首市司法局对被告人张某社区影响评估,张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太和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经济赔偿凭证、张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诊断证明,证人郭某、陈某的证言,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及太和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某交通肇事后拨打报警电话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向交警部门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其又积极赔偿被害人家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家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经界首市司法局社区影响评估,对张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及界首市司法局对张某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尹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飞飞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