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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临邑源吉红润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房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邑源吉红润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房磊,刘永心,匡效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209号申请执行人:临邑源吉红润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忠华。被执行人:房磊,男,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被执行人:刘永心,男,汉族,住山东省甄城县。被执行人:匡效益,男,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本院在执行临邑源吉红润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房磊、刘永心、匡效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4执12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光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凤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