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26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郑红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红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刑初20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红阳,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浦江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红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祖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红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6日23时19分许,被告人郑红阳酒后驾驶浙G×××××小型轿车,途经浦江县浦阳街道大桥北路32号地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当场对郑红阳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4mg/100ml,后交警将郑红阳带往医院抽取血液。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检测,被告人郑红阳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郑红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的证言,物证检验报告,酒精呼气测试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抽血照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红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红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郑红阳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性及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红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 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冯婉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