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15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力(曾用名王立),男,1990年11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华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10日被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力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维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2月7日晚,被告人王力藏匿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张边路三水广场伺机盗窃,后于次日1时许,去至该广场二期二楼2641铺一站商城手机店,盗走被害人肖某的五部手机,型号分别为步步高Y33、华为麦芒4、魅族NOTE3、IPHONE6、IPHONE6PLUS,又去至该广场二期二楼2659号联通营业厅,盗走被害人欧某一部价值人民币1127.7元的IPHONE5s手机和一部价值人民币1908.17元的华为P8手机。2.2016年12月23日1时许,被告人王力以上述相同方式去至三水广场二期二楼云购中心售后维修店,盗走被害人谭某1的三部手机,型号分别为IPHONE6s、步步高VIVOX6SA和魅族3,其中步步高VIVOX6SA手机价值人民币2088元,后又去至该广场一期二楼2160铺(中国电信营业厅),盗走被害人梁某一部价值人民币2692.8元的IPHONE6手机。3.2017年1月7日1时许,被告人王力以上述相同方式去到三水广场二期四楼自然流健身俱乐部,盗走被害人谭某2现金人民币约50元。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王力判处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肖某、欧某、谭某1、梁某、谭某2的陈述,被告人王力的供述,证人冼钰珊、邱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手印鉴定书,佛山市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情况查询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视听资料及视频截图,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力有盗窃劣迹,本院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力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移送的红酒三瓶、购物袋一个,因权属不明,本院不作处理。根据被告人王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乔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