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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原告闫强、蔡学英诉被告张广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强,蔡学英,张广纯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081号原告:闫强。原告:蔡学英。委托代理人:白水旺,松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广纯。委托代理人:汪百灵,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闫强、蔡学英诉被告张广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强、蔡学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强、蔡学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