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原告闫强、蔡学英诉被告张广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强,蔡学英,张广纯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081号原告:闫强。原告:蔡学英。委托代理人:白水旺,松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广纯。委托代理人:汪百灵,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闫强、蔡学英诉被告张广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强、蔡学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强、蔡学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