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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与醴陵市富里车上造纸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醴陵市富里车上造纸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81执265号申请执行人醴陵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醴陵市。法定代表人邹柏柯,局长。被执行人醴陵市富里车上造纸厂,住所地:醴陵市。法定代表人陈留海。申请执行人醴陵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醴陵市富里车上造纸厂作出的醴环罚字(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执行以下内容:追缴罚款20115元。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醴陵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醴环罚字(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醴陵市富里车上造纸厂于2017年4月18日之前向本院缴纳执行款20115元。案件执行费202元,由被执行人醴陵市富里车上造纸厂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文审判员  凌海军审判员  陈光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